從實際情況理解問題
應同時通知派遣機構和用工公司,並保存雙方持有的記錄。不要假定用工公司的事故報告已經送到派遣機構的保險公司。按照法定條文,派遣機構把其工作者借調或派往用工公司時,一般仍是僱主,但須以實際安排和條文為準。
判斷因素與實用證據
| 判斷因素 | 為何重要 | 有用證據 |
|---|---|---|
| 由誰聘用及付款 | 派遣合約和糧單通常指出派遣機構,但關聯實體或分包鏈可能令關係復雜。 | 派遣合約、糧單、銀行入帳、入職電郵及 ABN/ACN。 |
| 由誰控制現場任務 | 即使用工公司不是賠償僱主,也可能持有事故、工作制度和證人的最佳證據。 | 用工公司入職記錄、主管訊息、任務分配、CCTV、SWMS 及事故報告。 |
| 勞務供應安排 | Schedule 1 規定被借調或派遣的工作者及部分勞務派遣承包商。不能以稱呼代替法律分析。 | 派工通知、可取得的派遣協議、經用工公司批准的工時表及安置記錄。 |
| 受傷後工作及合適工作 | 派遣機構和用工公司可能互相推卸安排工作的責任,應記錄實際提出和可提供的任務。 | 工作能力證明、派遣機構復工往來、用工公司回應及書面工作建議。 |
可能涉及哪一名僱主或哪家保險公司
- 勞務派遣機構通常是僱主和索償聯絡人,用工公司則可能負責現場報告和證據;仍應按文件確認。
- 把傷勢通知和工作能力證明直接傳送給派遣機構並保留憑證,同時通知用工公司保存現場資料。
- 如有多家派遣機構或分包層級,應列出所有法律實體,並要求保險公司說明其承擔或否認責任的依據。
證據清單
- 派遣合約、派工通知、糧單及獲批准的工時表。
- 用工公司入職、出入記錄、主管及任務指示。
- 向雙方提交的事故報告及提交憑證。
- CCTV 保存要求、照片、SWMS、裝置記錄及證人。
- 工作能力證明、治療記錄及書面限制。
- 派遣機構和用工公司有關合適工作的往來。
- 索償編號、保險公司函件及任何關於正確僱主的拒賠理由。
收入與受傷前平均每週收入(PIAWE)
- 應核對派遣機構糧單和用工公司批准的工時表。漏記派工、罰率、加班或津貼會影響 PIAWE。
- 如受傷時另有工作,應分別保存另一僱主的收入。不能先把不同工作的總收入混在一起再計算。
報告傷勢與司法管轄地
- 用工公司的安全報告未必送達派遣機構保險公司,應直接通知派遣機構並保存電郵或索償編號。
- 如派工跨州,可能需要審查通常工作地點、通常工作基地及僱主在澳洲的主要營業地。
- 用工公司的 CCTV、出入和派工記錄可能會被覆蓋,應盡早書面保存。
常見爭議原因
- 派遣機構和用工公司互稱對方才是僱主或索償負責人。
- 用工公司因事故報告不完整而否認任務、事故或指示。
- PIAWE 只採用不完整派遣工資或漏掉用工公司記錄的加班。
- 合適工作只有籠統名稱,卻沒有確定實際地點、班次和任務。
實際下一步
- 同時通知派遣機構和用工公司,並向派遣機構保險公司索取索償編號。
- 保存派工、工時表、排班、入職及所有現場系統資料。
- 書面要求用工公司保存 CCTV 和事故資料。
- 要求任何合適工作建議寫明地點、工時、任務及監督。
- 如各方爭議僱主身份、保險責任或跨州保障,應取得法律意見。
說明用的假設例子
用工公司叉車事故與兩套報告系統
一名派遣僱員在用工公司倉庫被託盤擊中。用工公司填寫安全報告並讓其回家。派遣機構其後稱直至收到醫療證明才知道事故,而 CCTV 保存期即將屆滿。
- 應直接通知派遣機構並保存憑證,同時立即要求用工公司保留 CCTV 和事故記錄。
- 派工文件、用工公司監督及派遣工資可幫助理解兩組關係。
- 工傷索償與用工公司安全調查有關,但不是同一個程序。
- 在未看實際文件前,本例不會決定責任或僱主身份。
常見問題
應向派遣機構還是用工公司索償?
派遣機構通常可能是工傷賠償僱主,但必須核對法定安排和合約。應通知雙方,並要求保險公司確認立場。
CCTV 和證人都在用工公司怎麼辦?
盡快書面要求保存資料並識別證人,同時通知派遣機構及保險公司這些證據由用工公司持有。
誰應提供合適工作?
取決於實際安排和可提供的工作。任何建議都應說明真實地點、任務、工時及安全措施,而不是隻寫「輕便工作」。
受傷後派工結束會怎樣?
派工結束本身不能決定工傷賠償權益,但可能產生獨立的僱用及合適工作問題。
相關指南
不確定自己的工作安排是否受保障?
請提供合約或工作記錄、簡短受傷時間線及任何保險公司決定。我們可評估工傷賠償問題,並在符合資格、案件理據及 IRO 批准的前提下,判斷是否可申請 ILARS 資助。
法律服務提供方
由 Stephen Young Lawyers 提供新州工傷賠償協助
NSW Work Injury Claim 是 Stephen Young Lawyers 提供的工傷賠償服務。法律服務由 Stephen Young Lawyers 提供。 Stephen Young Lawyers.
Stephen Young Lawyers 於 2012 年成立。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為 Stephen Young,職務為首席律師,並獲個人傷害法認可專長資格。
新南威爾士州各地的工人可安排電話或視像諮詢;如適合個案情況,也可安排在悉尼辦公室會面。
NSW Work Injury Claim 查詢電話: (02) 7233 3661
- 內容發布方:
- NSW Work Injury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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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資料
- 《1987 年工傷賠償法》(新州)
- SIRA 工傷賠償資料
- IRO 為受傷工人提供的法律協助
- 個人傷害委員會(PIC)
- SIRA worker or contractor status tool
- SIRA guidance after a workplace injury
-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 1987 (NSW)
- Workplace Injury Management and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 1998 (NSW)
- SIRA Workers Compensation Guidelines, current from 1 July 2026
本頁僅提供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你應就自己的具體情況取得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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