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保護這些關鍵問題
- 上訴人在主要爭點上未能成功。Phillips 主席法官裁定,工人後來的損傷應被評估為源於較早的 2004 年 11 月 3 日傷害,因此第 66 條估值仍以該較早的推定日期為基準。上訴唯一成功的一點,是修正命令,明確納入呼吸系統。
- 審理機構:新州人身傷害委員會,主席級上訴程序
- 裁決者:Phillips 主席法官
- 上訴裁決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 引用:施利蒙訴斯特里克有限公司案 [2025] NSWPICPD 70
- 保險公司:icare 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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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上訴人在主要爭點上未能成功。Phillips 主席法官裁定,工人後來的損傷應被評估為源於較早的 2004 年 11 月 3 日傷害,因此第 66 條估值仍以該較早的推定日期為基準。上訴唯一成功的一點,是修正命令,明確納入呼吸系統。
案件概覽
審理機構:新州人身傷害委員會,主席級上訴程序
裁決者:Phillips 主席法官
上訴裁決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引用:施利蒙訴斯特里克有限公司案 [2025] NSWPICPD 70
保險公司:icare 工傷保險
主要爭點:在涉及惡化及合併評估的疾病索償中,用於第 66 條估值的推定受傷日期
上訴前發生了甚麼?
該工人自 1993 年起受僱於 Steric,從事體力要求高的工作,包括搬抬、彎腰及駕駛叉車。他曾在 2006 年提出較早的一次整筆賠償索償,該索償按協議解決,基礎是 10% 全人損傷程度,並列明受傷日期為 2004 年 11 月 3 日。
其後,他提出新的法律程序,主張多個身體系統有大幅較高的永久損傷程度,包括左上肢、右下肢、腰椎、呼吸、泌尿及生殖系統。醫學評估員得出 46% WPI 的合併評估結果,但法律爭議仍在於應使用哪一個推定日期來評定賠償金額。
一審委員的決定
委員認定,2004 年 11 月 3 日有一項較早的推定傷害,另有一項推定日期為 2020 年 7 月 22 日的進一步傷害。但委員亦認定,2004 年的傷害對其後 2020 年的進一步傷害有實質促成作用,因此較後傷害所造成的損傷,應被評估為源於 2004 年的傷害。
實際上,這表示根據第 66 條應支付的金錢賠償,要參照 2004 年的日期計算,而不是參照較後的 2020 年日期。
上訴中提出了甚麼論點?
工人主張委員錯誤適用奧茲詹訴麥克阿瑟殘障服務有限公司案 [2021] NSWCA 56。
工人主張,根據第 15 條對疾病作出的推定,應導致以較後的推定日期進行評估,實際上把較後的累積發展視為主導時間點。
工人亦主張,儘管委員已認定存在該後果性傷害,正式命令卻遺漏了呼吸系統。
為甚麼上訴大部分失敗
主席級成員認為,上訴無法避開疾病推定原則與取自 Ozcan 的合併評估推理所產生的共同效果。關鍵事實認定是,較後的損傷源於較早的 2004 年傷害發展脈絡,而且自 2004 年起已存在喪失工作能力。
由於較後的惡化被認定為源於較早的傷害,委員會裁定較早的推定日期仍是評估的相關日期。因此,第一及第二項上訴理由均告失敗。
工人勝訴的一點
工人在第三項上訴理由上成功。答辯方接受,命令看來遺漏了呼吸系統,儘管委員已認定存在該後果性傷害。主席級成員透過在第 2 項命令中「urinary」之前加入「respiratory」一詞,修正了該命令。
為甚麼本案對工人重要
這不只是技術性的上訴點。在疾病索償中,較早與較後推定日期之間的差異,可能會改變適用於 WPI 整筆索償的法定賠償表。如保險公司說你目前的損傷其實屬於較早傷害發展脈絡的一部分,這可能會實質影響估值。
本裁決亦顯示,日期問題應及早梳理,理想上是在案件送交醫學評估前處理。主席級成員明確指出,這個問題本應在轉介給醫學評估員之前很早便已解決或決定。
白話重點
如果你的傷害在多年期間逐漸惡化,不要假設最新日期自然會主導你的賠償金。真正問題可能是,法律上是否把較後的損傷視為較早傷害的惡化發展。這是關於時間脈絡、喪失工作能力、因果關係及法定框架的爭議,不只是醫學百分比問題。
如推定日期有爭議,應收集甚麼
症狀、工作限制,以及任何工時或加班減少的完整時間線。
以往和解文件或第 66A 條協議,顯示較早的受傷日期及損傷結果。
能追蹤隨時間惡化情況的醫療紀錄,而不只是最終就診表現。
送交醫學評估員的轉介材料,讓你可以檢查日期問題是否一開始便被正確界定。
任何由保險公司提出、指稱你目前損傷屬於較早傷害發展脈絡一部分的立場。
與此問題相關的延伸閱讀
如果這個問題聽起來熟悉,最有用的下一步閱讀是我們關於第 66 條整筆賠償、WPI 評估,以及 PIC 爭議程序的指南。如爭議已經影響策略,我們的工傷賠償服務概覽會說明這類事項通常屬於哪個服務範圍。
常見問題
請參閱本節的說明及證據要點。
較後的惡化是否一定會產生新的、價值較高的推定日期?
不是。Shlimon 顯示,視乎證據及法定框架,較後的惡化仍可被評估為源於較早的傷害。
為甚麼委員會聚焦於 2004 年起的喪失工作能力?
因為證據支持從較早時期起已持續喪失工作能力,而上訴推理把較後的惡化視為由該較早的疾病傷害發展脈絡而來。
上訴中實際作出的修正是甚麼?
主席級成員修改第 2 項命令,在「urinary」之前加入「respiratory」一詞,以修正一審命令中的遺漏。
裁決來源
閱讀完整裁決:施利蒙訴斯特里克有限公司案 [2025] NSWPICPD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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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日期或整筆賠償爭議需要協助?
如果受傷日期的界定可能改變你的第 66 條結果,請在索償下一步之前檢查時間線及法律立場。
工傷賠償基礎指南
新州工傷賠償總指南 仍是核對每週補償金、治療核准和正式爭議處理程序的主要參考。先把這個基礎理清,再應用本頁的專項步驟。
常見問題
概覽應當怎樣理解?
上訴人在主要爭點上未能成功。Phillips 主席法官裁定,工人後來的損傷應被評估為源於較早的 2004 年 11 月 3 日傷害,因此第 66 條估值仍以該較早的推定日期為基準。上訴唯一成功的一點,是修正命令,明確納入呼吸系統。
案件概覽應當怎樣理解?
審理機構:新州人身傷害委員會,主席級上訴程序 裁決者:Phillips 主席法官 上訴裁決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引用:施利蒙訴斯特里克有限公司案 [2025] NSWPICPD 70 保險公司:icare 工傷保險 主要爭點:在涉及惡化及合併評估的疾病索償中,用於第 66 條估值的推定受傷日期
上訴前發生了甚麼應當怎樣理解?
該工人自 1993 年起受僱於 Steric,從事體力要求高的工作,包括搬抬、彎腰及駕駛叉車。他曾在 2006 年提出較早的一次整筆賠償索償,該索償按協議解決,基礎是 10% 全人損傷程度,並列明受傷日期為 2004 年 11 月 3 日。 其後,他提出新的法律程序,主張多個身體系統有大幅較高的永久損傷程度,包括左上肢、右下肢、腰椎、呼吸、泌尿及生殖系統。醫學評估員得出 46% WPI 的合併評估結果,但法律爭議仍在於應使用哪一個推定日期來評定賠償金額。
下一步
如果本頁描述的情況與你的索償相近,先把問題對應到正確程序,再決定是補充證據、回應書面通知,還是先做免費工傷索償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