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判例解讀
Jajaw v NSW Police [2026] NSWPIC 166:第60條下繼發性頸部症狀的治療費用
本案說明,即使保險公司把目前的頸部痛症歸因於既往傷病,或聲稱相關問題已在先前的損害賠償中處理,只要證據能證明已獲接納的心理傷害與目前的治療需要之間存在繼發性因果關係,人身傷害委員會仍可命令保險公司承擔治療費用。
核心結論
Jajaw v NSW Police [2026] NSWPIC 166 顯示,已獲接納的心理傷害若導致或實質促成其後的身體病症,包括頸部症狀,相關治療可納入第60條的支付範圍。本案中,先前的交通意外並未令索償失敗,因為人身傷害委員會(PIC)接納了由工作相關心理傷害引致頸部治療需要這條獨立的繼發性因果處理程序。

本頁只提供一般資料,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發生了甚麼?
該工人的工作相關心理傷害已獲接納,其後因頸痛、肌肉緊張、姿勢相關症狀和頭痛等繼發性頸部病症,申請第60條治療。答辯方則指,這些頸部問題源於較早前的交通意外,並已在過往的損害賠償和解中處理。
人身傷害委員會如何裁決
- 委員會裁定,該繼發性頸部病症源於已獲接納的心理傷害。
- 委員會按第60條作出一般命令,涵蓋治療及相關費用。
- 委員會另就 $460 的 Botox 治療項目作出具體命令。
- 鑑於案件的複雜程度,費用裁定上調 20%。
本案對受傷工人的意義
保險公司常把這類爭議完全歸因於既往病變。Jajaw 案顯示,如果心理傷害實質促成身體症狀及其治療需要,委員會仍可接納繼發性因果鏈。
這並不代表所有與壓力有關的痛症治療都會獲批。工人仍須以醫療證據把已獲接納的傷害與目前申請的治療聯繫起來。全科醫生、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痛症專科醫生、物理治療師或其他治療人員的意見,應具體說明為何該治療因工作傷害及其後果而屬合理必要。
第151A條爭議的簡明說明
答辯方依據第151A條主張,工人已就較早前的交通意外獲得損害賠償,因此不能再就頸部問題取得賠償。委員會按本案事實駁回該主張,因為目前的治療需要另有一個較後發生而且獨立的因果基礎,即已獲接納的工作相關心理傷害。
較早前的交通意外、和解或退化性改變,並不會自動終止工傷賠償下的治療申請。不過,如果目前的治療其實針對已在另一項賠償中處理的同一傷害,這些因素仍可能具有決定性。真正要回答的是:證據能否證明一條新的或額外的工作相關因果處理程序,以及擬議治療是否符合第60條的合理必要性要求。
第60條治療遭拒後如何參考本案
如果保險公司以症狀屬於既往問題、源於其他意外或與工作無關為由拒絕治療,應先索取書面理由。回應時應逐一補足證據缺口,而非泛泛反駁。材料應清楚列出已獲接納的傷害、其後出現的症狀、申請的治療、臨床上需要該治療的理由,以及非工作相關病史為何不足以解釋目前的治療需要。
最有力的材料通常是一份簡潔並直接回應拒絕理由的治療報告。報告可說明心理傷害是否加重肌肉緊張、防禦性姿勢、睡眠障礙、痛楚敏感、頭痛頻率或功能限制,並說明 Botox、物理治療、藥物覆核、心理治療或專科治療為何因該因果處理程序而屬合理必要。措辭應保持審慎,並盡量區分短暫加重、持續的繼發性病症和無關的基礎病變。
證明繼發性因果關係所需的證據
- 按時間順序區分較早前的交通意外與其後的工作相關心理傷害。
- 臨床紀錄顯示,在已獲接納的傷害發生後,頸部症狀與壓力、肌肉緊張、防禦性姿勢、頭痛或功能變化有關。
- 醫療意見說明擬議治療為何合理必要,而不只是較方便或較受偏好。
- 回應保險公司的其他解釋,包括過往的損害賠償和解或非工作相關病史。
- 提供爭議項目的具體費用資料,包括本案涉及的 $460 Botox 治療項目。
簡要答案
心理傷害能否令身體症狀的治療費用納入第60條? 可以。在 NSW 工傷賠償制度下,只要證據證明已獲接納的工作傷害導致或實質促成治療需要,第60條可以涵蓋繼發性身體病症的治療。Jajaw v NSW Police 就是一個例子:即使工人有較早前的交通意外紀錄,委員會仍裁定保險公司須承擔頸部症狀的治療費用。
治療遭拒後的核對清單
- 取得書面拒絕理由,並保存所有通知和日期。
- 製作時序表,說明已獲接納的工作傷害發生後,症狀如何變化。
- 取得解釋發病機制的醫療證據,例如肌肉緊張、姿勢改變、痛楚敏感和功能受限。
- 若保險公司提出既往意外,應並列整理兩段時序,突顯較後的工作相關因果處理程序。
- 盡早確認適用的爭議程序,避免費用繼續增加。
可採用的爭議處理途徑
第60條治療爭議可能始於保險公司的簡短拒絕、正式的第78條通知,或補充臨床資料的要求。爭議若無法解決,可能需要為人身傷害委員會的程序整理證據。如果治療拒絕同時影響工作能力或永久損傷評估,還可能涉及全人損傷程度(WPI)證據及整體索償策略。 第78條通知 / 人身傷害委員會(PIC)爭議程序 / 全人損傷程度(WPI)
常見問題
心理傷害能否令身體症狀的治療費用納入第60條?
可以,但證據必須證明身體症狀是已獲接納的心理傷害所致,並且相關治療合理必要。
曾遇上交通意外是否一定會令索償失敗?
不會。保險公司可以援引較早前的意外,但如果證據證明目前的治療需要另有一條較後的工作相關因果處理程序,工人仍可能獲得支持。
治療遭拒後第一步應做甚麼?
先取得書面拒絕理由並記錄日期,再請治療人員具體說明因果關係和合理必要性;在提出或回應正式爭議前,應就個人情況取得意見。
決定來源
閱讀完整決定: Jajaw v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NSW Police Force) [2026] NSWPIC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