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及早保護的關鍵問題
- Section 40 看的是現實且可持續的工作能力,不是理論上可做什麼。
- 僅有「不能工作」結論,通常不足以支撐 no current work capacity。
- Section 40 常與 Section 38/41/44 連動,應並行處理。
- 越早固定功能證據與時序,越能降低持續減薪風險。
zh-Hant
Section 40 不是病況嚴重就自動成立。你要把醫療、功能、就業現實與時序資料連成可驗證的證據鏈,避免被保險人以抽象職位推定你具備可工作能力。
可先分三題:是否具備當前可持續工作能力、該能力在勞動市場是否真實存在、此狀態是否可能持續。每一題都要有對口證據。
若通知混用 Section 38/41 用語,應先書面要求釐清適用條文與生效日期。
主治與專科意見應具體列出可持續工時、姿勢耐受、任務限制、症狀波動、藥物副作用、出勤穩定性。
把治療歷程、復工嘗試與惡化記錄放進同一時間線,能更好證明這是持續性限制而非短暫波動。
不要只說「做不到」,要逐項檢驗保險人假設:職位是否真實、通勤是否可行、訓練要求是否不切實際、是否能穩定出勤。
若對方依賴 IME/vocational 報告,反駁焦點應放在其事實前提和邏輯缺口。
Day 1-3 取完整理由與附件;Day 4-7 補強功能型醫療意見;Day 8-11 提交逐點反駁;Day 12-14 鎖定 section 44 與 PIC 文件。
若週薪已受影響,不建議只等待口頭回覆。
1) 保險人書面理由必須逐項對應 Section 40 法定標準,不能只引用抽象職務結論;2) 主治/專科證據需具體涵蓋可持續出勤、任務容忍、藥物副作用與通勤可行性;3) 以診療、復工嘗試與惡化紀錄形成連續時序,證明「可能持續」的無當前工作能力;4) 在下一個給付週期前先行排定 section 44 覆核與 PIC 里程碑日期。
新州工傷賠償總指南 仍是你處理週薪、治療批准與爭議升級時的主要參考。先把基礎穩住,再推進本頁的診斷策略。
不一定,仍需證明在現實勞動市場中缺乏可持續當前工作能力。
通常不足,應補上功能限制與長期可持續性說明。
不一定,很多案件適合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