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及早保護的關鍵問題
- Section 38 不是自動停薪條款;是否續領取決於法定條件與證據品質。
- 先取得書面理由:減付是基於能力評估、醫療依據,或收入輸入。
- 醫療資料應寫成可驗證的功能事實,而非只有結論。
- Section 38 爭議常與 PIAWE 算錯並行,必須同步處理。
zh-Hant
超過130週後,保險人常以 Section 38 理由降低或終止週薪。許多案件失利並非法律必然,而是爭議處理過於籠統,未把能力推定、收入算式與證據時序分開校正。
要求保險人明確列示:Section 38 依據、起算日、採信的醫療與收入資料。若已有正式否賠/減付通知,應按 Section 78 架構逐點書面回應。
把爭點寫成「哪個事實錯、哪個測試被錯用」,比抽象申訴更能提升覆核與 PIC 階段的可操作性。
在此階段,僅寫「不適任原職」通常不足。主治/專科意見應具體說明可持續工時、可做與不可做任務、重複勞動後惡化模式、指定職位為何不切實際。
若爭議涉及 no current work capacity,應同步比對 Section 40 測試,避免法條錯配。
Section 38 案件常出現能力判斷與算式錯誤同時存在:PIAWE 基數偏低、收入漏計、工時假設不實。應依 PIAWE 指南重算,必要時立即提交重算申請。
若只處理醫療爭點、不修正計算輸入,即使能力結論改善,給付仍可能偏低。
Section 38 爭議應把內部覆核、補證據、work capacity dispute 與 PIC 準備放進同一時程,並設定下一次發薪前完成節點。
一旦已減付或停付,拖延通常會擴大欠付與生活壓力,也會提高取證難度。
新州工傷賠償總指南 仍是你處理週薪、治療批准與爭議升級時的主要參考。先把基礎穩住,再推進本頁的診斷策略。
不一定。是否續領要看 Section 38 條件是否成立,以及能力與收入判斷是否正確。
兩者應並行。只做其中一邊,常無法真正恢復正確給付。
通常可以,但應立即固定證據並啟動覆核與 PIC 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