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及早保護的關鍵問題
- 心理工傷可在證據支持下延伸到身體症狀治療責任。
- 既往車禍或既往賠償不會自動切斷工傷路徑。
- 爭點重心在證據鏈,而非單一診斷標籤。
- Section 60 爭議應提前規劃程序與證據順序。
zh-Hant
這份判決對被「既往病史」拒治的申請人很重要。委員會接受了由已認定心理工傷延伸至頸部後續症狀的因果路徑,並作出 Section 60 治療命令。
申請人已有心理工傷認定,其後針對頸痛、肌肉緊繃、姿勢相關症狀與頭痛申請 Section 60 治療費。被申請人主張這些狀況來自更早車禍與既往損害賠償。
委員會最終回到個案證據,認定不能以既往病史作為全面排除。
認定存在由已認定心理工傷導致的後續頸部病況。
作出一般性 Section 60 治療及相關費用命令。
就特定項目(含 460 澳元 Botox)作出給付命令。
案件複雜度獲認可,費用裁定含 20% uplift。
保險人常以「既往病史」一刀切否認後續症狀。此案顯示,只要可證明工傷後續因果鏈,治療責任仍可成立。
重點是把心理傷害、功能變化、身體症狀與治療必要性串成可審查的證據脈絡。
對方主張既往車禍損害已排除本案頸部請求。委員會在本案事實下不採納,因為有證據顯示後續症狀屬於較晚出現且與工傷相關的因果範圍。
這不代表 151A 無作用,而是說明你必須把時間線與因果邏輯說清楚。
1) 先取得書面拒治理由與日期。
2) 建立工傷至症狀變化的時間線。
3) 要求主治醫師具體描述機轉與功能限制。
4) 儘早規劃內部覆核 / PIC 升級,避免費用失控。
AustLII:Jajaw v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NSW Police Force) [2026] NSWPIC 166。
新州工傷賠償總指南 仍是你處理週薪、治療批准與爭議升級時的主要參考。先把基礎穩住,再推進本頁的診斷策略。
可以。只要證據顯示身體症狀屬於已認定心理工傷的後續結果,Section 60 仍可成立。
不一定。關鍵是把目前治療需求與工傷後續因果鏈連結清楚。